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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南都蓄电池-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充放电试验规程

南都蓄电池-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充放电试验规程 
1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 
1.1  本通则规定了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的充放电试验内容、要求和周期。
1.2  本通则适用于现场维护人员对蓄电池的充放电试验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1.3 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程  领导人员:生产副总、生产部门经理(主任)、副经理(副主任、经理助理)、专职技术人员。  生产人员:值长、运行值班员、维护班人员。
2  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日常要求 
2.1  蓄电池应每半月进行一次巡视、检查并记录整组电压和各个标示电池电压。
2.2  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核对充放电周期  新安装后的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组,应进行全核对性充放电试验,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,运行了6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,应每年做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。 
3  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充放电项目 
3.1 检查电池表面是否完好无鼓胀变形,电池连接的接触良好,极柱的连接表面无腐蚀。
 3.2  准备好充放电工器具,记录表格及开工资料。 
3.3  确定电池充放电时间和要求放出容量预测值。充足电后进入放电,放电10小时单体终止电压1.90V,最低不能低于1.80V。 
3.4  在充放电过程中每隔2小时记录一次单体电压,总电压,充放电电流。并检查电池发热,充电装置运行情况。 
3.5  充放电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数据分析,对电池的电压有不正常下降,容量不足的电池应单独进行充电或更换处理。
 4  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充放电技术要求.  
4.1 蓄电池应处在清洁、阴凉及干燥的远离热源和可能产生火花的地方,室温应保持在16℃~32℃的范围内。 
4.2  蓄电池室内应通风良好,同时排出的气流不得立即回到电池室内,以防室内的氢气含量超过4%而有爆炸的危险。
 4.3  蓄电池不能过电流或过电压充电,亦不能过放电,每次放电完后,应及时充电,需充电的时间在10小时以上。

4.4  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对充电设备及温度等外部环境因素较为敏感。要求充电机要有较小的纹波系数,并对电池有温度补偿功能。电池的充电电压应随着温度的上升而下降,一般每升高一度,充电电压下降2~4mV。 
4.5  检验电池充足电方办法:电池系统恒压充电到后期,电流减少并趋向稳定值,充电电流连续三小时保持稳定,即表示电池系统已充足电。 
4.6  新装电池系统初始容量达到额定值的95%容量时即为合格。
5 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充放电方法和步骤
5.1 充电 
5.1.1  检查电池是否完好无损,记录电池的编号。在具备充电情况下开启充电装置。
 5.1.2  戴好绝缘手套,准备好有绝缘防护的工具,防止工作中遭受电击。  
5.1.3 使用GF型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,充电时宜采用恒压限流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。
 5.1.4  充电时,投充电柜三相交流电源,按下充电柜1~3个模块按钮开关,启动充电柜1~3个模块,装置进入工作状态。  
5.1.5  充电柜系统根据蓄电池的工作状况,自动运行充电程序,控制充电器对蓄电池进行均充或浮充,使蓄电池始终运行在最佳状态。
 5.1.6  自动充电程序如下:开机时,系统控制充电器处于浮充状态,同时进行计时并监测蓄电池电流。当连续浮充时间总计达到设置时间或蓄电池电流大于等于5%C10Ah(A)时,系统自动控制充电器转入均充状态。当蓄电池电流小于5%C10Ah(A)时,开始计时,到达设置时间后,系统控制充电器再转入浮充状态。:  
5.1.7  充电柜系统运行自动充电程序期间,也可进行手动设置均充或浮充状态,设置完后系统继续运行自动充电程序。  
5.1.8  可根据蓄电池容量在系统中对蓄电池稳流值进行设定,由于调节范围限定,在设定此值时应遵循以下公式: I输出稳流值=I设定稳流值 
5.1.9  在环境温度为25℃的条件下,2V电池最佳充电为2.27V/只。充电开始时电流应限制在0.25×C10(A)的范围内。 
5.1.10  充电前对蓄电池用万用表实际记录一次,测量出实际与监测电压差值,以后每隔1~2小时应测量和记录。 
5.1.11  电池在充电过程中,如发现个别电池,端电压差大于+0.10伏,应进行充电使全组电池均衡一致的均衡充电。

5.1.12  均衡充电采取低压恒压法,充电电压为2.35~2.40V/只,要求每只电池充足电且均衡一致。如果均衡充电后,还有个别电池不能达到正常时,则应单独充电使之正常后,方可入组与电池组一同使用。!  
5.1.13  当整组电池充电结束后,充电装置可转入正常运行。
5.2  放电 
5.2.1  放电采用电阻恒流法。 
5.2.2  接好外部放电电路,配置适当的监视表计及放电电阻。  
5.2.3  放电电流不超过10小时率的电流。即放电电流控制在20A。放电量应为额定容量的80%以上。  5.2.4  放电时,每隔1~2小时应测量和记录放电的电流、总电压、每个电池的电压、温度,单个电池电压不得低于1.80伏。 
5.2.5  电池过多,可只测标示电池,但在整个放电过程中,应全测2~3次。对电压下降较快的电池要专项记录。 
5.2.6  放电时如发现电池的电压有不正常下降,应查明情况,进行处理,容量很低的要进行更换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5.2.7  放电结束后即进行充电,不能搁置,充电方法按上述充电方式进行,直至充足电后结束,蓄电池组可转入正常运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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